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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凤与杨*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在执行莫某凤与杨*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杨*鸿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39号的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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