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向申请执行人梁**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及相应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39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林**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林长勤不主动按期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梁**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计付双倍逾期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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