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覃*与被执行人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覃*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管理所、国土局等机构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