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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应返还借款本金91000元及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40元、财产保全费930元、执行费1265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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