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莫**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管理所、国土局等机构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