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巴州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全平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蹇美德与余**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何*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江开全与谯乾贵、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冯*与鲜汉章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人纪华道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付*家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