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华道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纪华道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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