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家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家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韩**被告四川万**限公司、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马*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马**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冯*与鲜汉章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王*申请执行刘**、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欧**、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冷**、四川省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