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巴州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王*申请执行刘**、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付*家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施**、李**诉被告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欧**、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冷**、四川省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苏**、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光明、巴中市**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何明燚诉赵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