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燚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燚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王*申请执行刘**、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欧**、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冷**、四川省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苏**、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光明、巴中市**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俊诉被告巴中市第五中学校、巴**三中学、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鲜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廖**与被告四川**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王**诉被告何**、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