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明燚诉赵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燚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燚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