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754号姚**与陈**、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本案未履行执行标的为应归还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7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冯*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刁**与钟*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康**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廖**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廖*与周**、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仁寿康复医院与周**、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伍**与周**、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