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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