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3032号代慧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正在对被执行人李**位于仁寿县文林镇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代慧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4300元、保全费1500元共计58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3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