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履行了55000元。对剩余的债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蒋**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