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马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履行了55000元。对剩余的债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蒋**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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