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053号何*与钟正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评估、拍卖中,待分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91000元,并负担诉讼费30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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