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491号孙**与四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孙**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65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