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原告李某某与被**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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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刁**与钟*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谭**、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四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