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原告李某某与被**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程某某、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向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冯*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刁**与钟*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谭**、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四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