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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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