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3160号刘*与谭**、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谭**、谭**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9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