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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程某某、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程某某、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委托代理人吴**,被告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10月17日立据在我处借款20万元,并承诺以位于诺江镇上东逸景住房一套提供抵押,约定使用期限为三个月。期满后经我多次催收无果。现诉请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程某某辩称:我向原告立据借条属实,但借款本金是19.2万元,另8000元是利息。借条上“马*”的名字是我所签,借款我应该偿还,现困难无力偿还。

被告马*未出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程某某、马*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4年10月17日给原告赵*书立借据一张,其内容为:“今借到赵*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正(小写?20万元),用三个月,定于2015年1月17日归还。注:以上东逸景1幢1单元房产证作为抵押(房产证未给,于2014年10月18日下午给)”。借条上被告程某某、马*签字盖手印。庭审中被告称“借款本金19.2万元,其余8000元系利息”,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亦对此否认。借款逾期后二被告一直未偿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实现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程某某、马*给原告赵*立据借款20万元,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清楚,合法有效。借款逾期后二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债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同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程某某辩称借款中有8000元系利息,借条上“马*”的名字系他代签,因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原告亦当庭否认,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程某某、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借款20万元。

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程某某、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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