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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王*、向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向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愿于2015年6月19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向某某、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王*、向某某、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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