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向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愿于2015年6月19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向某某、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王*、向某某、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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