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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限公司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原审被告四川中**限公司佳宏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3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中**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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