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四川中**限公司佳宏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3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中**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