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2961号崔**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执行行标的为应归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930667.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