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干英杰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2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干英杰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干英杰与被执行人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履行款53000元,剩余债务申请执行人干英杰自愿放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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