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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