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毛**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075号张**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毛**在仁寿县视高镇新区北街37号、39号、41号的三间门市及三间门市上的住房。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毛**应偿还张**借款本金及利息125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元,共计1350000元;毛**定于2015年11月15日前偿还张**40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张**600000元、2016年3月1日前偿还张**3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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