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930号吴**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申请延期执行,该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谢**给付吴**借款13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次终结执行的事由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仁寿康复医院与周**、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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