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3626号魏**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自愿与被执行人刘**就本案未履行执行标的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的履行期限和方式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3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周**与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伍*与周**、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夏**与谭**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唐**与周**、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毛*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仁寿**居机砖厂(以下简称家居机砖厂)、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徐**一案执行裁定书
姚**与被执行人)陈**一案执行裁定书
郑**与杨*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