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被执行人)陈**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754号姚**与陈**、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程*于2015年9月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陈**、程*称,本院(2015)仁寿执字第1141号执行裁定书主文第一项u0026ldquo;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陈**、程*位于仁寿县大化镇团结村3-160号1-2栋1楼1-2号与3-160号3-4栋1楼1-2号产权证号为监证0204179、0204180号,5栋1楼1号产权证号为监证0204177、0204178号,6栋1单元1楼1号产权证号为监证0204175、020417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仁国用(2014)第7244号的共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u0026rdquo;,已能偿还其所欠申请执行人姚**的债务,该执行裁定书第二项u0026ldquo;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陈**、程*在仁寿县大化镇成三路华兴社区4-18号1栋1单元1楼1-4号、1栋1单元1楼1-2号、1栋1单元2楼1-2号产权证号为监证0078635、0078636号,1栋1单元3楼1号、1栋1单元3楼2号产权证号为监证0140106、014010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仁国用(2009)第1443号的共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u0026rdquo;,及第三项u0026ldquo;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陈**在仁寿县大化镇成仁路13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仁国用(2013)第13360号的土地使用权u0026rdquo;超出标的额度,请求撤销上述第二、三项的查封、拍卖。陈**、程*提交了取得上述房产的来源及完税证明复印件。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5)仁寿民初字第2754号姚**与陈**、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借款时,双方已就(2015)仁寿执字第1141号执行裁定书主文第一项涉及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姚**。该执行裁定书主文第二项涉及的房产也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彭山区支行。该执行裁定书主文第三项涉及的仅为土地使用权。本院虽裁定查封、拍卖上述三项房产、地权,但尚未进入评估、拍卖等财产处置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陈**、程*在本院涉及多起案件正在执行,涉案金额约400万元;另有多起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2015)仁寿执字第1141号执行裁定书主文第一、二、三项均属于财产控制性措施,查封财产的价值也应以评估报告为准。且执行裁定书主文第二项裁定查封的房产系他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抵押权部分不应计入与执行标的额相比较的拟执行财产额度。故目前尚无法判断本院查封的财产明显超过执行标的额。异议人陈**、程*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陈**、程*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眉山**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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