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921号吴**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本案未履行执行标的为应归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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