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2239号王**与何**、唐*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在仁寿县文林镇城东社区土地权利证书号为(2012)字第7706号,面积为1180.5平方米的土地一宗,待处置。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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