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仁寿**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777号张**与仁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仁寿**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借款2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张**只收取本金250000元的40%及垫支的诉讼费2525元,对其余部分及利息全部放弃,共计收取250000u0026times;40%+2525u003d102525元,仁寿**有限公司定于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二、一审保全的款项,由仁寿县人民法院向债务人核实后提取;三、张*自愿对仁寿县人民法院提取保全款项后的不足清偿部分作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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