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成诉被告四川东**有限公司、张**、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提供被告郑**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全额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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