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宋**、谢**诉被告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宋**、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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