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3204号梅**与王伟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伟人向申请执行人梅**给付了112000元,本院依法扣划了20618.31元,申请执行人梅**对于剩余部分予以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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