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6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王**、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四川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伍**共同所有的、座落于仁寿县汪洋镇八一街2、4、6、8号,档案保管号:权0015318,书证号为:仁房权证监证0114574号、0114575的房屋四间。将拍卖所得执行款分配260366元支付申请人黄*。申请人黄*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