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与周**、朱**、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617号严**与周**、朱**、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行协商转让了被执行人在四川省**有限公司的股权后,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偿还借款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450元,执行到位标的额为96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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