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梅*与四川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97号梅*与四川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梅*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后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385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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