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余**与胡**、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胡**、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向*与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有限公司与胡**、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邓*与秦*、尹**、秦*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小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毛**与冷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粟绍成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