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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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