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民法院(2014)眉民初字第192号、191号向*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1561800元,剩余8438200元等待对被执行人胡**在四川**有限公司的股权拍卖后参与执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2015)眉民初字第192、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