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董**、罗*,第三人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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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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