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受托执行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883号胡**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杨**的银行存款13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胡**4000元,并分配给另案申请执行人王**5000元,何**4000元。其余未履行部分本院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的退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次终结执行的事由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