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吴**、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3068号彭**与吴**、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吴**应偿还彭**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划拨了吴**的存款7900元;彭**与陈*达成和解协议:彭**同意陈*一次性给付350000元(含本院划拨的63158.16元在内),解除陈*的连带偿还责任,不足部分及利息由彭**向吴**追偿;解除本院对陈*之妻王**住房的查封。现陈*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2014)仁寿民保字第218号民事裁定书对以王**名义登记的房产权证号为监证0646445的房屋的查封;

二、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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