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蔡**与陈**、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827号程**、蔡**与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的银行存款账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875元的义务尚未履行,被执行人陈**也未履行其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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