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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付余才、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付余才、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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