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诉被告赵**、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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