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46号汪**、韩**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冻结了被执行人徐**的银行存款账户,但无资金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500元的义务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仁寿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