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韩**与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46号汪**、韩**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冻结了被执行人徐**的银行存款账户,但无资金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500元的义务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仁寿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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