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拍卖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5)仁寿民初字第723号余**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至今未履行给付余**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有位于仁寿县文林镇平安大道145号2栋1单元4层7号有产权证号为监证0202004的住房一套,该房已抵押给本院申请执行人,且被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以(2015)仁寿民保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的名下在仁寿县文林镇平安145号2栋1单元4层7号产权证号为监证0202004的住房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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