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3532号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李*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5万元为本金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代款基准利率计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负担受理费155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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